證監會:按諮詢總結落實要求開放式基金委任負責人執行反洗錢職能
文章日期:2020年12月23日 16:17
證監會公布「有關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客戶盡職審查規定的諮詢總結」,該會表示,將實施諮詢總結內有關建議,要求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委任負責人,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能。此舉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的原則及規定,並使採用不同投資載體的香港基金所適用的打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更趨一致。
該會指,待立法程序完成後,新規定將於六個月過渡期結束後生效。是次諮詢,證監會接到香港信託人公會的意見書。在諮詢總結內,該會稱,公眾歡迎並支持有關建議,即要求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委任負責人執行打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能,以取代原先建議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規定。回應者提到,所規定的負責人應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董事會來委任,建議的法例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應作修訂,以作釐清。證監會同意,有關負責人應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董事會委任,原因是董事會須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一切事務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陳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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